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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签章后可以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法律主观:支票和本票都可以背书转让,汇票有一些限制,具体如下:法定禁止背书(从行为的法律形式考虑)(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
委托收款背书是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被背书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在此情形下,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
承兑汇票背书时,提到的“背书”和“不背书”是什么意思?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背书是一个票据行为,是行使票据权利的一种行为。简单地说,就是在票据或粘单的“背书栏”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章(一般是财务章加上法人名章)。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质押背书后出质人行使追索权有效吗
1、委托收款代理人取得的汇票(委托收款背书)(1)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3、票据关系最终的债务人是出票人,因此,出票人追索权没有任何意义。同样,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已经丧失了票据权利,只能被追索而不能享有追索权。
商业汇票的背书中的质押是什么意思
1、商业承兑汇票的质押,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为了给债权提供担保,在票据到期日前在银行或者金融系统中进行登记,以该票据为债权人设立质权的票据行为。
2、银票背书质押指的是商业承兑汇票的质押背书,质押背书是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在票据上进行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债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在质押背书中,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
3、法律主观:质押背书的意思是在设定质权时,行为人以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在票据上进行的背书。背书人作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作为质权人。当债务人履行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了,其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该质押财产。
4、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即在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之间产生一种质押关系。票据质押所确立的是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一种附条件行使票据权利的资格。这种条件不是质权的成立条件,而是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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