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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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介绍

1、《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于1996年6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1996年7月9日由外经贸部发布。《办法》共5章51条。现就《办法》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第一章为总则。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3、在2008年之前,外商投资企业的非破产清算均应当遵照1996年7月9日所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办理,然而在2008年1月15日,该办法已被国务院予以废止。

4、第四十四条 清算期间,企业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商企业清算有哪些注意事项

根据上述两份文件,目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非破产清算应当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此外应注意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抵押、质押等),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1)退还财政补贴。外商投资企业在成立时可能会因为其行业符合当地政策而享受某些财政补贴,或者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而享受某些财政补贴(当然,现在基本上没有这种补贴)。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顺利进行,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后资本金汇出手续

外商独资企业注销手续法律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工作现在应按照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法律分析:公司注销后在清偿完所有债务,或没有其他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返回在帐剩余的资金。 注册资金必须在公司注销前取出来并注销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经营终止,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解散的,在清盘后3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证注销手续。

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问题和程序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中外合资企业破产能使用破产法,《企业破产法》颁布前整整20年间,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或企业法人,能依法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算,除此之外的经济实体,在经营不善需要退出市场的,是不可能以破产方式达到目的。

)需要由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解散的情况有: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投资者决定解散;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企业章程、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时。

外资企业的注销流程包括,先向外资的审批机关进行申请,然后成立企业的清算组,向工商机关进行备案并且进行公告,接着清算组会发布清算报告,向审批的机关提交清算报告然后进行企业的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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