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会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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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继续教育规定

1、会计继续教育即《会计从业资格证》实行定期年检制度。指对正从事会计工作和已取得或受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进行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目标。

2、会计人员不按照《会计法》办事,丧失原则,玩忽职守,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宜再从事会计工作的;未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且脱离会计工作岗位三年以上者;逾期不参加年检者。

3、会计证每年都要继续教育。从拿到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第二年起,每年都要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继续教育,时间以拿证时间为准,未按时参加的可以申请补审,一般连续三年未继续教育,是会被注销会计从业资格证的。

4、没有问题,继续教育当年可以补以前年度,可以去当地财政局或者网上报,如果今年考出了初级,还可凭成绩单免继续教育财政部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自取得第二年起,每年都要参加不少于24学分的继续教育因此按照财政部的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还需要吗?

需要。在财政部门印发的会计继续教育的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会计证取消后会计人员的管理工作需要转型,不断地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通过会计继续教育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素质,加强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等。

还是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的。只是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考试,但是已考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依然的有效的。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已经取消,但这并不意味着会计从业资格证就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按照现行国家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会计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长期有效。

目前没有取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继续教育是必须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一般每年都需要继续教育,一般规定三年或者五年以上连续没有参加继续教育的,从业资格证吊销,需重新参加考试取得。

会计继续教育什么时候开始

会计继续教育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开始。会计继续教育是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取得会计专业资格证书后,通过不断学习、培训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适应会计领域不断变化和发展的需求。

根据以往惯例,会计继续教育自每年的1月份开始,集中在10月份,直至当年的12月份结束。虽然部分地区继续教育开始时间较晚,但学习截止时间大都延后至下一年,学员有充裕的时间进行学习。

会计继续教育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次年开始。财政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年会计继续教育于6月开始,具体请看各地区官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

会计继续教育2022年什么时候开始2022年会计继续教育从1月份开始,集中在10月份,直至当年的12月份。

月至12月末。根据查询东奥会计在线官网显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的第六条进行了明文规定,每年初级会计继续教育的时间是7月至12月末。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1、按照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规定,每年都需要接受至少24小时的继续教育培训。这是持证会计人员的义务,也是提高自身职业素养的必要途径。持证会计人员的义务参加继续教育是持证会计人员的义务。

2、想办法补上就可以了,因为会计从业资格继续教育有关于补救方面的规定。

3、山东的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与全国一样,需要从取得会计证的次年起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24个学分。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在会计人员基础信息表中记录。

会计继续教育规定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2、按照现行国家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会计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长期有效。

3、会计继续教育即《会计从业资格证》实行定期年检制度。指对正从事会计工作和已取得或受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进行以提高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为目标。

4、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以后,为促进和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每年都要进行会计继续教育。这是规章制度,会计人员都要遵守。

5、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1)应当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范围:①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②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6、会计人员不按照《会计法》办事,丧失原则,玩忽职守,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宜再从事会计工作的;未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且脱离会计工作岗位三年以上者;逾期不参加年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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