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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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介绍

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一条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经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2011年9与30日国务院令第605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已经一九九三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 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部分税目的征税范围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经1993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布;根据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2011年9与30日国务院令第605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於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自然,只有开采应征资源税的矿产品和生产盐的事业单位,才是资源税的纳税人。此外,按照税法规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自然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事业单位也是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以下几类:国家和地方资源开采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资源开采单位;个人独立开采者。

【答案】:A、B、C、D 进口环节不征收资源税,所以进口应税矿产资源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案】:A,C,D 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进口矿产品是不征资源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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