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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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中二十三条专项报告指的是什么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明确,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固定资产处置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企业的财产损失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但对于依法应当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则必须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批准后方可在税前扣除,否则即不能在税前扣除。

固定资产到折旧期满之前就已经销售了,属于固定资产处置,如果处置的所得不足以抵补资产处置费用和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那么该不足的部分属于资产处置的净损失。

也就是说,对上述6个方面的资产损失,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除上述范围以外的资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

材料盘亏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1、存货报废、正常损耗、盘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2、不可以。如发现固定资产盘亏,要查明原因,确定责任,并按有关规定报请上级批准后,调整帐面记录,保证帐实相符。

3、属于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存货盘亏,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但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进项税额需要转出。会计处理为在扣除残料入库价值、保险赔款和过失人赔偿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4、看存货盘亏损失的原因。如果是意外事件引起的,可以税前扣除。如果是因为管理不善不能税前扣除。金额不大的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其他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5、不需要,财务处理只需要公司内部查清原因后报管理层批准即可。但是这部分损耗抵减应纳税所得时,需要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6、存货盘亏损失是否能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主要取决于存货盘亏损失是否符合规定。若符合规定,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在填报这份申报表后,不必再报送资产损失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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